相邻纠纷一般而言包括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方面,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相理解、互利互让。从你说的情况来讲,不能简单的以建成时间的长短作为绝对抗辩理由,里面还牵涉到围墙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是否经过合法的报批、报建手续,是否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产生活。如果一方围墙建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或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于违章建筑,并有损相邻关系,理所当然应当判决拆除,如果围墙致使他人通行不能,或无法通风、采光,拆除围墙又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亦可从方便生活的角度考虑拆除,总不能使他人完全生活不便,不能正常过常人般的日子。
这属于民法相邻权问题,不动产相邻各方,要正确处理通行问题,为对方通行提供方便,如果影响了他人正常通行,相对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果责任在一方,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拆除违章建设的围墙;如果是双方的责任,就要按照过错责任,责令双方拆除违章建设的围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