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讼诉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
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
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所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是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所以如果市中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
1 合法。
2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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