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工作,2003年到2009年六年期间,工资3500。2009年到2012年间,工资4500。期间公司从未提供五险一金。

2024-11-23 18: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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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正常离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后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服务年限计算,未满6个月的按0.5个月计算,满6个月未满一年的按1个月计算,计算基数为4500,即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服务年限;
2)请求单位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
另住房公积金若合同中约定,法律一般不强制单位购买,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项目,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助你!

回答2:

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提供社保福利,已经构成违法,收集相关工作证据到到当地劳动部门要求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是没有强制购买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员工设立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