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该规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任何时间实缴出资,其他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很难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实缴出资。如果出资期限届满,公司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缴出资。
2、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出资时间,这就需要召集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决出资时间的问题。
3、问题中的股东以自有资金维系公司经营直接对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也就是所谓的公户)。如果出现纠纷很难认定该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在财务上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没作为借款进行财务处理,而是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该股东甚至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返还。看问题,应该是没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建议,趁目前另外的股东还认账,两个股东开个会把出资的事情说清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一般情况下限制其股东权利就行了。
你在这是问不到确切答案的,⌄之前创业时接触过的法财达挺不错,专门处理企业股权问题,解决问题专业,而且效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