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终审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吗

2024-11-23 21: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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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管辖异议终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枝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亩搭谨)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由此可知,当事人如果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扩展资料: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迅基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辖权异议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30日做出的《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他字第19号)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亩陪效力但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里“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实际上就是上级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最后,所谓管辖权恒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迅洞蠢干问题的意见》第34、35条的规定,应当是在案件受理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恒定,如果案件受理时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本身就不确定,自然不能适用管辖权恒定原则来确定受诉法院颤消的管辖权。

回答3:

  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弯桥渣(法办[2013]36号)第13条明确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此外,刊消缓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8辑的“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研究”一文,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若干最高法院针对管辖权异议的再审裁定,均明确表明埋悄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