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7月进的公司,职业是驾驶员,一直未签订合同,公司在2012年5月解除我,公司应怎么补偿我。

2025-01-02 10: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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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如果不是你的过错造成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则公司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虽然你2009年7月就已进入公司,但仲裁时效只有一年。因此,2011年6月之前的公司赔偿责任已超过仲裁时效。你可以主张公司支付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11个月工资)。

2、如果公司擅自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应赔偿你6个月的工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