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我的理解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所指“材料”和“意见”应该是调查取证所获取。
当然,在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我个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只应适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国家一般会禁止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特殊案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旧法里律师也可以调查取证,不过因为旧法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只能从检察院开始,所以只能从检察院开始有调查取证权。但现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作为辩护人介入了,所以现在应该也可以调查取证了。不过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可是个雷区,不小心就完了。
只要你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就有调查取证权,当然,特殊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