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标底;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草拟合同;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