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开除小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