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

2024-11-23 06: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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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的局限性有: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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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
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基础理论

回答2:

在伦理道德中很无能为力。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比如,不少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国家基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因人为原因造成男女比例失调,以法的形式明文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责任后果,一些不法人员借助仪器设备,大肆进行胎儿鉴定方面的活动,结果造成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重大后果。国家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后来通过对刑法的补充,严厉制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回答3:

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回答4: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回答5:

(1)人的因素
从社会调整的手段来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面前,除了采用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配合使用,甚至在有些时候,法律并非首选的方式和手段。
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从人对法律的认识和利用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作用也有局限性。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2)社会因素
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不能去创造和改变社会。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自身因素
僵硬性,法律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它只关注于人们行为的共性,当把概括性的规范适用于千差万别的个案的时候,有时候会出现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不合理,这时,法律出现了僵硬性。
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千变万化造成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一种以语言为工具和载体的规范体系,语言表达力的局限也是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