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9条规定: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2)因本规则13.1.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3)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分配事项可以不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