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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一)费率浮动系数分为个人车辆费率系数和团体车辆费率系数两个部分。个人车辆费率系数适用于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车辆,包括“赔款记录系数”、“险别系数”、“车型系数”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四项;团体车辆费率系数适用于行驶证车主为非自然人的车辆,包括“管理系数”、“经验赔付率和风险水平系数”两项。具体费率浮动系数值详见附表。现行《费率调整系数表》中其他系数暂不使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二)赔款记录系数A根据车辆以往保险年度赔款次数确定,对应A1至A11其中之一,不累加。赔款次数根据计算区间内投保车辆发生的赔款金额不为零的已决案件次数统计,以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记录为准。
方案实施首年,“赔款记录系数”根据自车辆投保之日起上溯一年(365天)期间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赔款次数进行计算。
方案实施第二年开始,费率浮动系数计算区间为“自上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起至本期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止”。
在深圳商业车险信息平台中无法查到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信息的,视同首次投保商业车险,适用A11系数值。
过户车辆视同本年首次投保商业车险,适用A11系数值。
(三)险别系数B适用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其他险别,其它情况该系数值为1。
(四)车型系数C适用于古老、稀有、特异、购置年限较长或维修成本高昂等具有较高风险的车型,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风险状况据实使用。
(五)交通违法记录系数D根据投保车辆上一年度交通违法情况分别对应D1至D7,系数D等于D1至D7各项累加之和,如累加之和大于50%,则系数D等于50%。
在本方案实施首年,追溯自本方案实施日至投保日的交通违法记录,不追溯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在后续保险年度,追溯投保日前365天的交通违法记录。
(六)团体车辆费率系数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安全管理水平、实际使用情况、历史经验赔付等情况据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