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萍 侯华丽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一、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现状
商业性地质工作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赢利为目的的地质勘查工作。我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业性地质工作是伴随着地质勘查队伍和地质勘查体制改革而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的。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规定除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外,其余地质勘查单位要实行属地化和企业化改革。这一决定使我国的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将分体运行。6年来,国土资源部系统的地勘队伍陆续实现了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改革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体制架构基本确立。与此同时,我国由集体、企业和个人等多元化社会主体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从2002年开始,我国社会投资商业性地质勘查的规模超过了国家出资规模,商业性地质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2004年,我国的矿产勘查投资总额为290.57亿元,其中财政拨款总计为16.09亿元,企事业投资为243.01亿元,占勘查总投入的83.6%,企事业投资已成为矿产勘查投资的主体。目前,我国油气的商业性勘查机制已基本成熟,非油气商业性矿产勘查起步较晚,市场发育缓慢。由于我国的矿业资本市场还不发育,还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矿产勘查的投资环境,矿业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国家关于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法规政策还不健全等原因,商业性地质工作还没有有效、有序运转起来,整体进展缓慢。
当前商业性地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投入不足,特别是风险勘查阶段的投资短缺,以致形成的可供开发的矿产地数量少,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地质勘查运行体制改革后,国家投入减少,而商业性地勘市场还未建立起来,特别是与市场建设相关的中介组织规范、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公益性成果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勘查、开发信息服务和项目协议的规范管理管理亟待完善;二是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与商业性地质工作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找矿风险大,尽管国内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都很高,但在没有看到实实在在的资源储量前,不愿投入;三是我国多数矿山企业包袱沉重,抗风险能力弱。而有的矿山企业虽有能力,但风险意识不强,还有“等、靠、要”的思想。另外,找矿难度不断增加和新矿产地发现难度日益增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性地质工作投资的积极性。
二、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是从根本上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需要。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是指一国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矿产资源尤其是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免于供给中断或价格异常波动而对经济产生突然冲击。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商业性地质工作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矿产地质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其发达程度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影响着矿产资源的安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矿产资源形势对商业性地质工作需求巨大,而同时由于我国商业性地勘市场建设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投入不足,工作进展缓慢,多数矿产新增资源储量低于消耗量,资源保证程度不断下降,以致矿产需求和供应之间矛盾突出,供需缺口持续扩大,对国际原料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对于缓解我国资源压力,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非常必要和重要。
另外,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是提高我国矿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从产业安全来看,建立商业性地质工作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矿业上游的地质勘查业发展问题,改变我国探、采分离的局面,建立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上下游一体化大型企业集团,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矿业与国际接轨,逐步提高我国矿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促进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筑以商业性投资为主体的矿产勘查工作新局面,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强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
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发展主要在于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加强矿业权市场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于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通过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媒介作用,预付的勘查资本才能实现其价值运动和增值过程,商品的扩大再生产才能正常运行,商业性地质工作才能正常运转。另外,矿业权市场越规范,产权交易成本越低,地质勘查工作就会有较大的利润空间,从而会吸引较多的经济主体进入地质勘查行业,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矿业权市场也日趋活跃,但成熟程度远低于其他市场建设,市场规则很不完善。因此,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最主要的是要加强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建立正常的矿业权交易供需信息渠道,强化矿业权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矿业权的非法转让和恶意炒作现象,培育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矿业权市场体系,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走上正轨。
2.发挥好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促进作用
地质勘查业是一项投资大、风险高的行业,往往由于收益的难确定性,以及融资的困难而使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缓慢。而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可以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开展。第一,由于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是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基础,因此,公益性地质资料应提供给全社会商业性地质找矿工作,建立公开的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系统,减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风险。第二,由于公益性地质项目一般工作期限较长,而有关单位对其工作成果的要求又比较迫切,因此,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资料应阶段性地及时提供给商业性地质勘查单位使用,而不要等到项目结束。成果资料提供方式可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进行有偿或无偿提供。第三,由国家财政预算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选择性地适当向商业性地质工作阶段延伸,减少投资者的前期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吸引投资,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发展。
3.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融资机制建设
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性勘查与金融业紧密地融合。因此,必须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国内外社会资金投入风险勘查的投融资机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一些矿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矿产勘查)的融资主要是由企业和民间(通过资本市场)筹集的。而我国比较健全的投融资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目前,地勘企业矿业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太小,仅占企业外部筹资的1%左右,同时,外部融资又过分依赖贷款(比重达到50%)。而从西方近几年许多大型矿业项目资金来源看,80%的资金是来自大型矿业企业的内部现金,其余20%中的6%资金来自银行贷款,14%则是来自于上市筹资。可见我国的融资结构与之相比还不甚合理,这是导致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大力建设矿业证券、股票等资本市场,积极引导多元化的主体投资矿产勘查业以及地勘工作进入资本市场。
4.进一步推进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采用企业化经营的管理体制,而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既是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主要的投资者,又是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主要的实施者,因此,我国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开展是同我国地勘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分不开的,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深化可有力地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开展。当前地勘单位的改革应在事企分体运行和对现有企业、实体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和发展。应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培育和建立具有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以实现地勘经济的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从而增强地勘单位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经营管理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应对地勘单位的改革给予扶持和引导,一方面,针对有些地勘单位存在的历史包袱沉重和历史欠账多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给予解决,使其能轻装上阵;另一方面,根据各地区资源和区位的具体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地勘单位采用不同的发展模式进入市场。
5.加强中介组织机构建设
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越发达,就越需要矿业中介服务。近年来矿业中介服务已有了一定进展,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在中介组织的培育和规范运作方面已做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矿业中介服务还存在着矿业权评估事务所数量少、地质矿产勘查咨询公司成长慢、技术性服务公司还不发育等问题,缺乏一整套面向矿业市场的中介机构、监测体系、交易场所、信息网络等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缺乏宽松、透明、方便的市场运作环境。因此,要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需要大力加强中介组织机构建设,建立提供矿权交易服务、矿权评估服务,以及相关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机构。
6.加强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法规体系建设
自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10多个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一些国务院令,如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培育和规范了矿业权交易市场,促进了我国商业性地勘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但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以致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地勘单位占有的探矿权项目周期过长,从而严重影响社会资金投入和招商引资等问题。因此,应根据我国地勘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不适应商业性地质工作环节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7.大力支持商业性地质工作“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的实施
实施“引进来”战略,不仅可以对我国资源勘查形成有效补充,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但“引进来”战略效果不明显。这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等投资环境的制约。因此,为了实现外资的规模性引入,就要求我国进一步制订和修改完善与矿业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引资环境,切实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利益,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另外,也要鼓励和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国外资源,建立我国国外矿产资源供应基地,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由于“走出去”的主要制约因素是资金,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实施矿产资源勘查“走出去”战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建立境外风险勘查基金等,以鼓励、支持地勘企业到境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参考文献
[1]齐亚彬,贺冰清.论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中的十大关系问题.资源·环境·产业.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3,9.
[2]李元.在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开幕上的讲话.国土资源通讯,2005,2.
作者简介
[1]王素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实习研究员。
[2]侯华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实习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