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2024-11-26 21:06:18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现实困惑

某市进行市容改造,要把以前的老城区改造成一个全新的商业区,于是市政府下达了拆迁决定,并对该区域内的居民给予了安置。许某的房子正好在该区域内,但是许某对该决定不服,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且认为国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违宪。于是,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定该行政法规违法,并予以撤销。请问,对于行政法规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往往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或者文件。但是,当公民对这些规定有意见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这些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决定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该法第十二条 对于具体的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特别提醒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