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企业还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吗?如何计算?出什么科目?

2024-12-31 1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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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现在一般不允许先计提,后支付了,一般都按实际发生时的金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但年末应控制在计提比率之内,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全年工资额的14%,职工教育费不超过全年工资额的1.5%。
工会经费按税法和有关财经法律,在每月地税申报时进行申报,我觉得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不用计提,在缴交时按缴交金额直接做费用,全部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2%
贷;银行存款

等成立工会60%返回时再做: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同时将60%部分及时拨缴至本级工会帐户:并持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到地方总工会财务部门开具专用收据.符在凭证后面允许税前扣除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60%
贷:银行存款

以上供参考。

回答2:

(1)新会计准则不鼓励企业对职工福利费先提后用,但企业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
(2)对于国家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关于会计科目:
1、按照新准则规定,不再计提福利费,新发生的福利费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核算。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本年合计数在工资薪金支出的14%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当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
2、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提取工会经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或 制造费用 或 销售费用 或 管理费用 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