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走私行为,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不是故意瞒报而是与报关行单据交接过程中出现失误,造成申报不实。写个详细的经过说明,承认错误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啊。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税号、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走私是一个大罪,首先你出口货物票实的相差金额是不是很大,还有,你们公司平时的表现怎么样,这都是海关考核的一个标准,你们可以照实向海关解释,进行删单重报,最多会有些罚款!我想不会严重到定你们走私罪的程度,但以后一定要注意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等倒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