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工伤事故,是介于新老工伤保险条例衔接的时候,但是,你应当按照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的办事原则,应当先民事赔偿,后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只补足民事赔偿差额部分,也就是仲裁裁决的补差条款。
这样理解,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30000元,民事赔偿要是高于30000元,工伤保险机构就不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了。
但是,法院并不支持这种做法,在全国不同省份的判决也不相同,虽然我也不赞同一次负伤,两次赔偿的做法,但那是法律制定者的问题,我只是就法说法。你自己考虑吧。
交通民事赔与工伤赔偿不重叠的!只能选选一种,如果两边都赔就更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