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给当事人15日的准备时间,且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不是下达行政决定处罚决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