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纳流转税,关键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但收取赔偿款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需要并入收入缴纳所得税,属于财产损失有赔偿部分,应先冲减财产损失。
一、收取赔偿款是否缴纳流转税的分析
收取赔偿款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收取的赔偿款只有构成价外费用,才需要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缴纳流转税。交纳流转税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需要还原成不含税价。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化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0%,由于乙公司延期付款,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赔偿金10000元。
甲公司收取赔偿金需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
甲公司收取该赔偿金需要交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甲公司收取该赔偿金需要交纳消费税:8547*30%=2564元。
2、 只有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赔偿款,才会构成价外费用。
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a)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b)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Ø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Ø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a)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