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应该怎样办?

2024-12-21 17: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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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一经确认或批准即具有一定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扩展资料:

案件执行中达成和解的原则:

1、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

如果违背自愿原则,不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和解协议,其基础也不牢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反悔、撤销达成的协议。

2、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

和解尽管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自行活动,但因其涉及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应受我国处分原则的制约,必须以符合法律、政策为前提。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意愿,其和解协议也是无效的。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一经确认或批准即具有一定的效力。

执行和解成立,即可重新确定或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协议,对原执行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和方式等等作出了变更性处分,进而就重新确定或调整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将按此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回答2:

按新的和解协议履行,注意这个和解协议必须让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至少法院案卷的笔录里要有反映,案卷里要有这个和解协议,不能当事人自己达成和解协议而不通知法院,否则没有效力。对于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要严格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就结案,如果被执行人在履行中,违反和解协议的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并证明,那么直接按原执行根据执行,不再按和解协议执行了。

回答3:

新协议生效或履行后,执行终止;(不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