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中培训违约金的问题

2025-01-03 16:24:2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该公司的培训属于技术培训,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不合理之处。

回答2:

我们认为如果是劳动所必备技能以外用于提高劳动者技能的培训是可以作为专项技能培训处理的。当然,如果是上马新产品必备的技能培训,是否可以作为专项培训还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在服务期内离职的,应当是单位出资为上限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单位提供的生活费、机票等费用可以作为单位培训出资的一部分。如果这个培训是专项培训,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跟劳动者签订服务期约定,服务期是双方约定,不能强迫。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回答3:

权威解答: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只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不要复杂化.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法定外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21条规定: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其法定义务,也是给予劳动者的特殊待遇,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为其服务的期限.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谓专业技术培训是在某个机构或者教学处学习某项职业的专业技能或者技术.如果不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不能约定服务期限.例如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提高劳动者体质,就不是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就不能约定服务期限.

回答4:

是不是每个人都要培训?如果不是,那即使是内部的,也是公司为进一步提升你的技能而为你进行培训,而非上岗前的上岗培训。属于技术培训。
而且,你已经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
再加上,你们单位所要求的赔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乱收。
所以。楼主要么赔钱,要么老老实实的待两年吧!

即使你现在签了合同,到时候也可以以实际的金额与合同所签订的金额不符作为抗辩理由。

金额的问题就只能你自己按照实际情况估算了,差不多就行。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在签培训合同的时候,与单位约定,实际的培训费用以相关发票计算。

回答5:

如果进行了培训,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费用证明,否则无法认定进行培训,相应的违约金、服务期限也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