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A有一辆汽车,他将车卖给朋友B,但没有过户登记;某日A向B借车使用,后A将车以市场价卖给C,并办理过户登记.C不知情,对车是A所有信以为真.
此例中,C即为善意第三人.C获得车的所有权,B的损失只能找A索赔.
善意第三人常常出现在民法中,他实际上就是市场中所有可能或者正在于初始交易双方发生联系的经济人的化身,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保证交易安全的要求。
您可以参考物权法上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公信原则的关系来加深对善意第三人的认识。
这里的善意一般可以从这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物权的表象与事实不符;
第二,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自己对该情势不知;
第三,存在正常的交易
举例来说
甲有汽车一辆,将汽车转让给乙而未登记,双方约定由甲暂且使用该汽车,然而在这过程中,甲又擅自将汽车转让给了毫不知情的丙,丙获得了汽车,也足额支付了汽车的市场价并与甲一同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此时,乙就不能向丙要求行使物权请求权,丙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