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题 民法

2025-01-01 03:33:2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应当是BC。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我国物权的变更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丁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返还。故选B。这是从丁某手中要回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丁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丁某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出租给叶某,该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叶某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在租赁期限内,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

回答2:

朋友,首先B项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应该明确。
C项。丁某占有房屋是基于债权间接占有,债权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丁某只能相对于王某是有权占有。但是现在的房屋所有人是杜某,丁某相对于杜某就是一种无权占有,杜某当然有权要求返还啦。
明白吧?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