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为7万元,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的,由拆迁人按7万元给予补偿。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