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察调查或讯问时,可以暂时断绝当事人与外界的联系,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调查或讯问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如12小时讯问,或8小时盘问,24小时继续盘问等规定。如果行政拘留的,可以探视;如果刑事拘留的,不得会见。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如果涉及调查案情,当然不能与外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