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陈珺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离婚返还彩礼钱的规定,可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结合当地风俗进行处理。
一般离婚时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除去以上三种法定情形,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也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酌情考虑是否退还部分彩礼。比如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也共同生活了,但仅仅生活了1个月,女方便起诉离婚,这种情况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也会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关于彩礼的退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名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结婚时间较短的,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退还以及退还多少,各地标准不大一样。
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的时候好多男士都会为女方买三金彩礼。还有一些现金,那么这些东西在离婚以后的话能否再追回来呢?这种情况本来受理,国家在法律上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提倡婚事从简,不主张要彩礼等等一些过去的那种传统习惯,因为这样不利于两个人的感情和组建新家庭的风格,既然日常生活中好多都没有打破这样的习惯,还是给买了三斤还是送了彩礼。到了离婚的时候如果女方主动的把彩礼退回来这也是人情的
三金应该是属于彩礼范围之内的。关于彩礼,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你这种情况,彩礼依法是不应该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