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2024-12-13 15: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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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1、公司对外投资应控制在净资产的50%以内,公司行为属于违反规范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因此,该投资行为有效,只是公司应承担行政处罚。E反对是否影响股东会的效力,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规定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同意就可以,那么其一人反对不影响其效率。如果规定全部同意才有效,则该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E应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产生的损失由过错同意决议的其他股东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处理,章程实际上是多方合同,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其他股东同意或改变原章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