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还需国家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要有资质的环评公司出具资质证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扩展资料: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做环评是要环保公司出具资质证书的,资质证书是由环保局指出环评单位去做的,经营者可以选一家价格公道的就行了。最好是环保局偏向的那家,这个必须要有第三方,即环评公司个你做,自己做或找没资质的公司做都是不行的,环保局是不会给审批通过的。环评单位必须要有和你们公司要建设的项目相同的行业类别,比如经营者是修火电厂,环评单位必须要有建材火电的行业类别才能接这个项目。
2、做环评的流程如下:
①先向当地环保局提交一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
②然后选择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当然也可以先选择有资质的环评单位,
③然后再提交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
④环评单位编写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送交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修改完善后送交环保局审批。
⑤环保局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于建设,或建设过程中及营运过程中的环保措施的要求的批复。拿到批复后,便算是完成环评的全过程,等建设完工后在试运营期3个月内要向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
2019年1月1日起,取消资质这一说了,自己可以去生态环境部的网站上看,原资质条令已经废止。
具体如下: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摘自生态环境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指生态环境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需要,必须要有资质的单位还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