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传票找不到被告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
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
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
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这个应该是法院处理的,不用当事人考虑。由于执行人不配合,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到执行人的情况很多,法院法律文书的的送达法院有很多办法。除了直接送达本人外还有信函送达,公告送达等等,不可能被执行人拒不接受就没有办法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法向被告人送达传票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在媒体报纸等登报满两个月就视为送达了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