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父亲的工伤应该按按2011年施行的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2 你父亲是伤亡,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然应该享受工伤赔偿.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因事故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之前,但完成鉴定在新规定之后,故适用新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按工伤认定的时间算,工伤鉴定时间是2011年,新规定1月1号实行,所以是 按2011年的新标准执行,希望能帮到你 找到必要的证据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就到法院起诉。
适用2011年的标准。
赔偿在40多万。
1、按照新标准执行。
2、仅供参考。
你可以按照新标准主张,因为主张少了,仲裁委不会增加的,主张多了会减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