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成立业主大会并成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是不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定必要条件?

2024-11-27 11: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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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成立业主大会并成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只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定必要条件之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定必要条件有许多,比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条件,(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就有许多规定),再比如,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章 关于业主委员会,仍然有许多条款(条件)的规定。
2..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十七条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依据以上法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在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通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在(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必须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法定依据;
3.又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依据以上法规,当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凡需投票表决的,(例如,找业主签字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只要表决意见由业主本人签名的,均为合法的。
4.依据以上法规,你们在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这一事项中,只要有你小区50%以上的业主参加,同时,占你小区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的同意就可以了。(举例,假定你小区有400业主。来参加选举(或签字)的业主一定要有50%以上,假定来了230位业主,经这230位业主投票(或签字),要有201位业主以上(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投同意票的,(或签字同意的)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注意: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果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给“每一位业主”,对于无法送达的,则是“应当”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不能因为联系不上就不予告知 。

回答2:

不需要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是为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做准备工作的,筹备组一般可有社居委(街道)一名,建设单位一名,再加几名业主即可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在召开业主大会之前,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拟定相关条约草案。等到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自行解散。具体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请查阅当地房产局物业办(或所属区域小区办)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