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给夏的是赠与行为,因夏说过要还钱给林,而林说过不用还钱。
2. 夏的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不需要他的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林也不能够主张夏的行为无效。
1)林某给夏某的2元钱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夏某说回家还他,林某说不用。这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2)夏某的行为有效。11岁的孩子对抽奖有概念,知道什么是中奖。他有对2元钱的处分权,其获得的收益当然为他所有。
本人理解属于借贷关系(因夏某说回家还他,即使夏某是11岁)。故夏某行为有效,因其用借来的钱摸奖有效。
人民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占用及为所有,赠与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纯获利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