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的不仅是一亩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另外,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律可借鉴。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
4、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个人认为,婚后女方父母为女方出钱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动迁所得的补偿款不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而是个人财产的形式转换,依然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个人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女方父母为女方出钱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该房屋的实际产权是女方的父母的,该补偿款属于女方父母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补偿款是女方个人财产。土地补偿款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应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