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如果境外的纳税年度(如2011-1-1至2011-6-30)小于我国的纳税年度(如2011-1-1至2011-12-31),则其境外纳税年度为2011-1-1至2011-6-30,截止日期应当落在我国的纳税年度期间内。我个人的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