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不可转让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它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以提货,不能背书转让。如果信用证没有表示可接受此类单据时,银行就不能接受。
提单是“物权凭证”,不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或指示提单,在凭提单换取提货单时,收货人都应该在提单上记载提货意思的表示,通常是由收货人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
2、 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 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二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但是,海运单,它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第二两项作用,但它不是凭以提货的物权凭证,不是一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
(2) 提单背面有各种条款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没有任何背面条款保护和制约。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法制约,主要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制约。但是不可转让海运单不是运输合同的契约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