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若单独举债的夫妻一方无法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您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单方的债务一般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够证明上述单方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家庭生活,那么可以认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