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区间是指存款利率的上下浮动的可能范围。
存款利率会有一个上下的浮动范围,所以称为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浮动区间是指浮动利率的上下浮动的可能范围,这个区间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下面为有关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相关规定:
1.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 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各银行总行必须制 定具体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利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 各银行总行制定办法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 分行负责检查、监督和查处;
2.金融性公司、城乡信用社也要相应制定浮动利率的具体办法。全国性金融公司制定的流动资金贷 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方性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制定的 浮动利率范围、浮动幅度以及管理办法报省人民银行分行批准。
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各银行总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利率,不能“一刀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各银行总行制定办法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检查、监督和查处。
(二)金融性公司、城乡信用社也要相应制定浮动利率的具体办法。全国性金融公司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方性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制定的浮动利率范围、浮动幅度以及管理办法报省人民银行分行批准。
历年来央行关于存贷款浮动利率区间调整政策汇总如下:
1993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其中提到:
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各银行总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利率,不能“一刀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各银行总行制定办法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检查、监督和查处。
(二)金融性公司、城乡信用社也要相应制定浮动利率的具体办法。全国性金融公司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方性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制定的浮动利率范围、浮动幅度以及管理办法报省人民银行分行批准。
1996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其中提到“缩小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部分描述如下:
(一)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20%下降到10%;城市信用社(含城市合作银行)由现行的30%下降到10%;农村信用社由现行的60%下降到40%。各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下浮幅度仍为10%不变。
为了更好地发挥浮动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信用等级、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资金占用结构较为合理、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对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和对贴现贷款、抵押贷款以及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等,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则要上浮。
全国性金融机构制定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区域性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办法要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执行。
(二)各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1998年10月31日,为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我国的利率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即日起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为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为50%。
1999年4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20%扩大到30%;批准农村信用社、国家开发银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地域限制。
2004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2004年10月29日,报经国务院同意,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并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存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
2005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是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二是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可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2006年8月19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同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
200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下调0.27个百分点。
2010年9月29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要求商业银行更加严格地执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等相关政策,明确了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等相关规定,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继续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需求,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10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2012年6月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自同日起:(1)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2)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央行三年半以来首次下调基准利率。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此次下调之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降至3.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降至6.31%。在宣布降息的同时,央行还调整了利率浮动区间,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因此,理论上银行可以做到极限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上限是3.575%,贷款利率下限5.048%。在此之前的2004年规定,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下浮不设底,但不可较基准利率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