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025-01-01 11: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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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并没有第一款第四项,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回答2:

你问的法律,以前没改的是140条一款四项,现在为154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