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局是由地方政府授权,行使港务、航务行政管理和地方海事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州港务、航务管理和地方海事事业的部门。
具体业务有:编制港口的发展规划,对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港口的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扩展资料:
机构发展
自1990年澳门以联系会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以来,港务局都是作为澳门政府的代表机关派员出席有关会议及年会。1999年在海事安全及防治海上污染的国际海事公约逐步延伸到澳门生效后,港务局更获政府授权作为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对外及对内事务的负责单位,亦即是船旗国实施的专责部门。
1995年曾通过有关训令和法令,对港务局进行改组,使到其权限及与其他单位和机关的工作关系得到理顺,工作效率从而得以提高,而架构更趋合理化,追上现代海上事务职权机关的客观需要。1999年底出台的海事活动规章更进一步说明港务局的权限、工作范围,使得在维护海上安全和防治海上污染方面的法理依据得到加强。
除此之外,港务局一贯以来奉行的工作精神,乃在维护海上安全和防治海上污染的前提条件下,为所有相关行业、业界人士以及其他政府机关提供优质服务,务求为本澳以及其他邻近地区的航运事业及港口经济的兴旺和发展贡献力量,造福大众,服务社群,达到安全航运,洁净海洋的境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港务局
港务局是由地方政府授权,行使港务、航务行政管理和地方海事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州港务、航务管理和地方海事事业的部门。
具体业务有:编制港口的发展规划,对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港口的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机构发展
自1990年澳门以联系会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以来,港务局都是作为澳门政府的代表机关派员出席有关会议及年会。1999年在海事安全及防治海上污染的国际海事公约逐步延伸到澳门生效后,港务局更获政府授权作为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对外及对内事务的负责单位,亦即是船旗国实施的专责部门。
1995年曾通过有关训令和法令,对港务局进行改组,使到其权限及与其他单位和机关的工作关系得到理顺,工作效率从而得以提高,而架构更趋合理化,追上现代海上事务职权机关的客观需要。
1999年底出台的海事活动规章更进一步说明港务局的权限、工作范围,使得在维护海上安全和防治海上污染方面的法理依据得到加强。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港务局
港务局主要负责轮船的进出港,货物的堆放,港口建设等事务.
港务局之职责:
(一)监督各有关方面遵守国家航运与港务法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杜绝一切破坏上述法令之任何行为。
(二)负责维护港区与航道一切设备,保持航道与水域之一定深度与宽度,为保证船舶进出港之安全、提高航行效率而服务。
(三)进行海港各项建设工作,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之需要。
(四)领导管理装卸工人,组织货物装卸、保管、收发,监督客货运输,组织汽车、大车、驳船等水陆交通工具,办理货物接送转口业务。
(五)管理船用燃料、物料、淡水供应及其他对船舶之服务工作。
(六)组织引水工作,管理与监督船舶之进出港。
(七)设立与监督海港电台,经常与航船通报气象及联系海事事宜。
(八)营救遇难船舶、生命、货物等,并妥为保管救出之财产;调查和处理一切海事、海损案件。
(九)办理船员、引水员考核,发给证书,并办理船舶注册、登记。
(十)协助船舶登记局办理船舶检查、丈量。
(十一)监督海港一切工程、机械、建筑设备,并对其进行技术检查及保养维修。
(十二)监督港内卫生、防火设备及实施防疫检查与安全卫生工作。
(十三)监督保养海港所管辖之灯火、信号及警戒设备。
(十四)征收所规定之港口费用及各种规费。
(十五)监督指导海港管辖范围内之私营轮船业、船舶、码头、仓库及海港工具持有者之一切业务事项。
港务局是由地方政府授权,行使港务、航务行政管理和地方海事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州港务、航务管理和地方海事事业的部门。
具体业务有:编制港口的发展规划,对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港口的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