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祖屋拆迁分配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老祖屋拆迁分配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11-27 07:36:5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老祖屋拆迁分配房拆迁时夫妻关系已经存在,这个时候
被拆迁的房屋如果是夫妇婚后共同财产,那么拆迁所得到的安置房和补偿款都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回答2:

  不属于共同财产,应当视为老房子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除非在婚后房屋产权证加上夫妻双方的名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拆迁是将老房子转化为分得的房子和钱,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回答3:

不属于共同财产,应当视为老房子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除非在婚后房屋产权证加上夫妻双方的名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拆迁是将老房子转化为分得的房子和钱,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回答4:

(1)现实的情况往往很复杂,很多私有房拆迁中,拆迁部门给与的安置房屋往往超过原房屋的面积,那么对于超出的面积应该如何认定呢?如果超出的面积完全是对婚前房产的等值补偿,例如从市中心安置小区多安置几十平,那么这种情况则属于我们上述的第一种情况,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超出面积是需要原房主进行购买,并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对于该房产就应该分别认定,安置的面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购买的面积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后的增值的分配也应当依据这个分配方式。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安置房的产权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5:

这个问题需要看这个老祖屋是谁的。
一般来讲,既然的租屋应当是一方长辈留下来的,也就是说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按照这个思路,拆迁补偿应当归房屋所有权人这一方。
但是一般房屋拆迁的补偿有时会按照人口来补,或者有的家庭成员会涉及安置等福利。所以说,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家庭成员享受到了一定的安置面积或者补偿款,那这一部分应当归他个人所有。也就是说这个回迁房应该是按份共有的。
但是具体如何分配或者是何种归属应当依据当地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