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8%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扩展资料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最后期限。
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本充足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按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义为: CAR=资产/风险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本:第一类资本(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未分配利润),即银行
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本(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
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例如:某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为300亿元,附属资本为40亿,拥有三类资产分别为6000亿元、5000亿元、2000亿元,与其对应的资产风险权数分别为10%、20%、100%,其资本充足率为:(300+40)÷(6000×10%+5000×20%+2000×100%)=9.4%
2010年巴塞尔协议,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仍保持8%不变。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是: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其中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2.5)
其中,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未公开储备、普通呆账准备、混合债务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项包括(一)商誉;(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