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规定具体假期,法定假期是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
法定假期为以下这些: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阳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的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假日,是由各少数民族所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来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或者纪念日,均不做放假。
5、公民放假的假日,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一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扩展资料:
工资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
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
《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
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计薪天数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
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
“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
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定节假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除了国家法定假期以外,港澳部分优秀企业也会有内部的福利假期:例如公司的成立日、周年庆、甚至是工龄达到一定程度的无条件"带薪假期"。也就是享受假日的同时,还享有正常薪水待遇。公司福利假期一般没有固定日期,只有固定天数,由员工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放假日。"近年来,也有少数港澳企业将福利假期引入其在中国的分公司,如部分公司,除了工龄带薪假期外,还有男性产假、旅游假等。"由于福利带薪假期不同于国家法定假日,如果员工放弃福利假期,将不会得到加倍工资的补偿。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扩展资料:
2018年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清明节)4月6日(星期五)4月7日(星期六)放假,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6日至6月18日放假,共3天,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9月24日放假,共3天,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号(星期六)、9月30号(星期天)上班。
参考资料:法定节假日-百度百科
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法定节假日。
自2008年开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节日,分别为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扩展资料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国的假期很多,但不是由劳动法直接规定的,中国的假期有:探亲假、丧假、婚假、工伤假、病假(医疗期)、产假、带薪年休假和双休日。
不同的假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法律依据:
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丧假、婚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病假(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双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
第一类:
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秋节与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并称为中国的四大传统节日。
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
地方性节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其他特定群体的节日限于特定群体或局部地区。
第二类: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
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法定节假日:
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法定节假日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