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因为消费税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就不用交了,只要交销售货物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因为,消费税属于单一环节一次征收的税种,实施在生产和进口环节源泉征收。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本应由委托方收回后对外销售或自用时纳税,但考虑到,消费税的课税对象绝大多数属于最终消费品,消费税又是在工业环节一次征收,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一般退出了工业生产领域以后就很难控管。
因此,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对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
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税务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是否不再缴纳消费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因为消费税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就不用交了,只要交销售货物的增值税。
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95号)规定,接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的,应以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
总之,消费税只缴纳一次,受托方代收代缴了,委托方不再缴纳。即使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货物,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也可抵扣。
答:委托方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由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的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