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身份的限定性,表现为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身份限定和承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责任人身份限定。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身份限定要求请求人必须是法律确认或认可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2.现实的法定的过错行为。第一,这种过错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尺扮在的,是现实的,而不是请求人的内心上的猜疑或者虚构,同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承担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请求人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亦不能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3.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事实,即离婚精神损害陵雀灶赔偿义务责岁核任人的离婚法定过错行为导致请求人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心理上承受痛苦,而这种精神创伤和心理痛苦是客观存在的。
4.两个因果关系:其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责任人的法定离婚过错行为与婚姻关系终止(主要体现为离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二,离婚与请求人精神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请求人精神上的创伤和心理的痛苦是离婚这一事实导致的,否则不能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要求损害赔偿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碰哪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档吵掘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四、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即:协议离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行核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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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熟读婚姻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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