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
1、对于民事案件,经法庭通知不参加开庭的,不影响开庭。
2、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经法庭通知不参加开庭的,不影响开庭;但是涉及死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能开庭审理。
可以开庭。被告的代理律师未到场,只能说明这个律师未履行代理的相关义务,这是被告与代理律师的问题,与法院庭审没有关系。
如果法院经传票传唤,被告本人及律师均未到场的,不影响法院案件的审理,法院会作缺席判决。
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2、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
经法庭通知不参加开庭的,不影响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已经合法送达传票,那么还是可以开庭的.
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不需要被告在场是可以委托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