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可以申请宣告为失踪人。
简介:
“失踪人”对中国的法律界来说,“失踪人”这个概念是更加熟悉的,因为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一般规定是两年,《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意见》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