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老师打骂学生算犯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记者从邯郸市磁县获悉,因体罚学生,磁县实验学校四年级(8)班班主任耿某已被县教育局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原学校,同时责令实验学校校长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
4月18日,磁县实验学校四年级(8)班学生小张的父母投诉称,17日下午,因为孩子有一道数学题没有做对,被老师耿某用柳树枝数次抽打,导致屁股、大腿后侧、手等部位青紫肿胀……
4月19日上午,磁县教育局在一份《关于磁县实验学校教师体罚学生的处理决定》中称,4月17日下午第二节课,磁县实验学校四年级(8)班班主任耿某在课堂上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事情发生后,磁县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
立即成立工作组,安抚家长,带学生到县医院检查,经检查学生并无大碍。同时,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给予涉事教师记过处分,调离实验学校。责令实验学校校长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参考资料:人民网-邯郸市磁县一老师暴打学生追踪:体罚学生的老师被调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小析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老师殴打学生属于违法,学生还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如最终被认定为互殴,同样属于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老师打学生,若造成学生轻伤及以上人身损害的,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事主要没有特定的部门来监管,惩罚了一个犯错老师,其他的老师也不会引以为戒,没用的,弄到最后,自己的孩子还会没有学校收,就是被举报的老师被惩罚了,其他老师就不会再管这个孩子,孩子到最后最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