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
2.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甲离开放火现场,实际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自动放弃犯罪,更非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乙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存在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丙是具体危险犯,行为完成即为既遂。不存在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丁的行为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供参考!
此题答案是乙和丁。
丙是具体危险犯,行为完成即为既遂。
具体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乙是犯罪中止。
甲完成了实行行为,若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扑灭火焰并且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所以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丁也是一样,没有排除被害人严重损害,所以是故意杀人的未遂而不是中止
乙给的条件不全啊,到底是基于什么故意,造成没有造成严重损害都没说,那就只能认定中止
丙是典型的中止,是实行终了的中止
丙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