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诉讼法里面,谁主张谁举证是一种原则
而这个高院的解释,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所以这两条,1永远大。
这就是说细化的大于原则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劳动争议案例中也有举证倒置的情况,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了免除己方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其免责的事实依据是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有已形成的材料。因此,两条法规不冲突。
谁主张,是举证是一般原则,但用特殊规定,就如你说的1中的况,就适用特殊的。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同用人单位比,劳动者一般属于弱势群体。
正常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会发生举证倒置。
两条法规是不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该项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法律规定,即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原告负责举证,但是因此事产生的纠纷应该由单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