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情况特殊的,刑事拘留期限即可延长到七日(法律没有规定需要什么特殊情,由公安机关自行掌握即可)。但是,要延长到三十日,则只能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